5.5 人身伤亡


5.5.1 自火灾扑灭之日起7日内,因火灾或灭火救援中的烧灼、烟熏、砸压、辐射、碰撞、坠落、爆炸、触电等原因导致的死亡、重伤和轻伤人数应作为统计范围。
5.5.2 应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、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尸体检验、人身伤害医学鉴定结果等, 进行统计。
5.5.3 重伤、轻伤按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》进行判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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